肇庆这对年轻人,未婚同居感情破裂要求“离婚”,这个要怎样判?
导读
这是发生在肇庆的真实事件:一对年轻人以夫妻名义同居,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,后来因为感情不合等种种原因感情破裂,女方提出“离婚”要求,还要求经济赔偿,究竟这桩有点荒唐的“离婚”案,背后又是怎样的故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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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说身边事》之
《同居关系“离婚”案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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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识—热恋—同居
李小花(化名)在2016年7月经媒人介绍与同村的梁二甲(化名)相识,两人一见钟情马上就发展到热恋阶段,在并未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同居,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但身边所有人都认为他们就是夫妻,他们也习惯以这夫妻的名义生活。
(模拟场景)
矛盾初显—怀孕事件—感情破裂
由于双方缺乏了解,热恋的保鲜期并不长,生活毕竟是现实的,柴米油盐的枯燥生活,加上二人的性格和生活习惯有着很大的差别,两个人经常产生争执。 最让李小花没法接受的,是她觉得梁二甲根本不在乎她。
(模拟场景)
二人本来计划要孩子,但由于李小花的身体状况,多次怀孕都流产。医院报告显示,李小花的身体状况还是不适合继续怀孕。本来两人在期待新生命的憧憬下感情有所好转,但这突然的变故,又令二人的关系紧张起来。
(模拟场景)
对于怀不上孩子一事,梁二甲始终耿耿于怀,对刚做完手术的李小花更是不闻不问,两人的感情终于走到破裂的边缘。
女方要求“离婚”,还要赔钱
李小花感觉自己所托非人,决定要结束这段同居的夫妻关系。但是考虑到自己为梁二甲付出了这么多,就这样离开她又心有不甘。
于是,李小花在2017年9月向当地司法所、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解除双方同居关系,并要求男方赔偿损失。
端州区司法局睦岗司法所所长王云:
像这种未婚男女共同生活的,婚姻法既不鼓励也不支持,以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,法院是不受理的,法院会提醒他们自行解除同居关系,而要化解因此产生的矛盾纠纷,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到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。
据了解,在调解过程中,工作人员耐心向双方解释了《婚姻法》中的相关规定,利用双方感情基础引导他们互谅互让,最终使他们的矛盾圆满化解。
经调解,李小花和梁二甲双方达成了协议,自愿解除同居关系,梁二甲一次性支付给李小花人民币壹万六仟元(¥16000.00元)作为调理身体的费用,两人的同居夫妻生活正式结束。
从本期的案例中就引申出一个法律问题:
未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规定
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,
如果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,
那又应当如何处理呢?
下面有专业的律师
给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!
肇庆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邱祖芳:
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前,会告知当事人去补办结婚登记,如果当事人是补办了结婚登记的话,法院就会按离婚案处理。
但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,法院是不会接受解除同居关系申请的,但是如果同居关系涉及某一方有配偶的,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。
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,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,法院也应该受理。
所以,
司法君提醒广大未婚的青年朋友,
未婚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,
做任何决定前都要三思而后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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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 肇庆司法